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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关于开展供销合作社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试点工作的通知

2016-06-28 作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3号)精神,为进一步抓好《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供销经字〔2016〕16号)的落实,探索形成一批具有供销合作社特色、可复制、易推广的经验做法,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决定利用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资金,在全系统开展农村一二三产业(以下简称农村产业)融合发展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 

  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综合服务优势,立足优势特色产业资源,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基层供销合作社和农民合作社为主体,以密切与农民的利益联结机制为核心,以发展农产品产地加工企业为重点,大力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和多种形式的产销对接,积极开发农业多种功能,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繁荣。试点重点抓好以下内容:

  (一)发挥农产品产地加工的引领作用,做强二产引领一、三产业发展。立足各地供销合作社实际,围绕地方优势特色产业,培育农产品产地中小型加工企业;依托系统内现有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基层供销合作社、农民合作社等市场主体,通过改造、升级现有加工设施等软硬件装备,拓展和增强产地初加工业务,弥补供销合作社农产品加工短板。发挥加工型龙头企业和加工型农民合作社在农村产业融合中的引领作用,通过直接投资、参股经营、签订长期供销合同等方式,向产业链前端延伸,对接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标准化、规模化原料生产基地;通过自建营销渠道或对接现有流通网络,向产业链后端延伸,实现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融合发展。

  (二)发挥供销合作社流通网络的带动作用,开展产销对接带动一、二产业发展。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农产品批发市场、连锁超市、农产品电子商务等流通企业在农村产业融合中的带动作用,积极领办兴办农民合作社,发展订单农业,带动农户发展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生产;通过相互参股、业务合作、共建渠道等方式,建立与加工企业的利益联结,实现不同产业主体抱团发展;通过大力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吸引带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产品加工企业利用现代信息手段开展农产品批发、零售和产销对接,实现“以销定产”、“以销定量”,促进农村多种产业主体的融合发展。

  (三)发挥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基础性作用,通过服务一产促进二、三产业发展。以农资经营企业、基层供销合作社等为主体组建农业服务公司,结合地方产业发展基础和供销合作社实际,通过建设集农资供应、配方施肥、节水灌溉、农机作业、统防统治、质量检测等功能为一体的为农服务中心,为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全程农业社会化服务。以为农服务中心为依托,通过开展托管作物产后统一烘干、统一加工、统一储存、统一销售等经营服务,促进农业“接二连三”。

  (四)积极开发农业多种功能,拓展为农服务领域。结合地方休闲农业发展、美丽乡村建设、传统村落保护等工作,推进土地托管、土地流转等多种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与旅游、教育、文化的有机融合,积极发展休闲观光农业、品牌农业、创意农业。参与建设一批具有历史、地域、民族特点的特色景观旅游专业小镇,打造形式多样、特色鲜明的乡村旅游休闲产品。利用基层空置房屋、仓库和土地,积极拓展幼儿教育、健康养老、技能培训、文体活动等新兴产业。大力开展农业科技信息服务,探索农产品定制服务、会展农业、农业众筹等新型业态。

  二、试点主体条件 

  试点主体包括:供销合作社系统内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基层供销合作社和农民合作社(含联合社)。

  (一)实施主体为龙头企业的,供销合作社持股比例应达到35%以上,并为第一大股东;实施主体为基层供销合作社的,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供销合作社具有较强控制力,持股比例应达到35%以上;实施主体为农民合作社的,应由供销合作社领办,具有紧密的产权关系,单个合作社工商注册的农民社员数达到50人以上,联合社工商注册的农民社员数达到150人以上。

  (二)实施主体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发展前景,产权清晰、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辐射带动能力强。法定代表人具有良好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具备相应的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能力;

  (三)实施主体应有符合要求的产业融合项目,项目以农业为基础,以农产品加工业、流通业为引领,通过产业间相互渗透、交叉重组、前后联动,实现产业链条和价值链条延伸、产业范围扩大、产业功能拓展和农户就业增加、渠道增多、收入增长。项目分为两类:一类是已经获得过总社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支持,并经过评估,效益明显、带动作用强的项目。另一类是围绕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新储备的项目。

  三、有关要求 

  (一)各级供销合作社要高度重视,认真按照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和申报条件,开展试点申报工作,并对试点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各省级供销合作社要做好对本系统试点申报的审核把关和推荐工作,每省推荐数量原则上控制在10个以内,于7月30日之前将申报材料以纸质和电子文档的形式报送总社,单独申报、越级申报、逾期申报均不予受理。总社经济发展与改革部负责对各省上报的试点材料进行整理,会同有关单位研究提出试点名单,并向全系统公布。

  (二)对于列入试点名单的龙头企业、基层供销合作社和农民合作社申报的项目,如果符合相关立项条件,总社将积极争取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国家产业发展专项基金、国家农发办的总社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予以支持。各级供销合作社也要主动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试点工作,积极争取支持,将试点纳入当地申报的国家七部委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百县千乡万村”试点示范工程予以支持。

  联系人:王湛   刘喜成

  联系电话:010-66050699  66050795

  电子邮箱:wzane@sina.com   lxc0605@126.com 

  附件: 

  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村产业融合试点申报汇总表 

  2. 试点申报单行材料模板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 

                              2016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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